摘要:
資料來源及時間:中國網200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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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科技部、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佈的通知指出,2007年年底前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外已按原認定辦法認定的仍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依然有效,但在按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認定合格後,方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該份「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稱,對原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未期滿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並按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該工作指引稱,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企業應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該工作指引還提出了對自主知識產權、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準、科技成果轉化能力以及資產與銷售額成長性等具體評價方法。
此前三部門公佈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明確了符合中國重點支援的八大高新技術將享受稅收優惠。該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中國重點支援的八大高新技術領域包括:電子資訊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太技術、新材料技術、技術服務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