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詞 解 釋 第一章 1. 報關——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進出境運輸工具的負責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向海關辦理貨物、物品、或者運輸工具進出境手續及相關海關事務的過程。 2. 報關單位——是指依法在海關註冊登記的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3. 報關企業——是指按照規定經海關准予註冊登記,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託,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辦理代理報關業務,從事報關服務的境內企業法人。 4.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是指依法直接進口或者出口貨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5. 報關活動相關人——是指經營海關監管貨物倉儲業務的企業、保稅貨物的加工企業、轉關運輸貨物的境內承運人等,他們一般不能辦理報關業務,但與報關活動密切相關,承擔著相應的海關義務和法律責任。 6. 報關員——是指依法取得報關員從業資格,並在海關註冊登記,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業務的人員。 第二章 1. 海關——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 2. 關境——適用於同一海關法或實行同一關稅制度的領域。 3. 海關監督管理——是海關全部行政執法活動的統稱。 4. 關稅——由海關代表國家,按照《海關法》、《進出口關稅條例》及《進出口稅則》,對准許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5. 走私——進出境活動的當事人或相關人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口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或者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物品、進境的境外的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行為稱為走私。 6. 海關監管——不是海關監督管理的簡稱。是指海關運用國家賦予的權力,通過一系列管理制度與管理程式,依法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及相關人員的進出境活動所實施的一種行政管理。 7. 海關證稅——是指由海關代表國家,按照《海關法》和《進出口關稅條例》及其《進出口稅則》,對准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徵收關稅和其他稅費。 8. 查緝走私——是指海關依照法律賦予的權利,在海關監管場所和海關附近的沿海沿邊規定地區,為發現、制止、打擊、綜合治理走私活動而進行的一種調查和懲處活動。 9. 編制海關統計——是以實際進出口貨物作為統計和分析的對象,通過蒐集、整理、加工處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或經海關核準的其他申報單證,對進出口貨物的品種、數(重)量、價格、國別(地區)、經營單位、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貿易方式、運輸方式、關別等項目分別進行統計和綜合分析的業務活動,以全面、準確地反映對外貿易的運行態勢,及時提供統計資訊和諮詢,實施有效的統計監督,開展國際貿易統計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 10. 海關權力——是指國家為保證海關依法履行職責,通過《海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賦予海關的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監督管理權能。 11. 海關權利的監督——即海關執法監督,是指特定的監督主題依法對海關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的監察、檢查、督促等,以次確保海關權利在法定範圍內運行。 12. 報關管理制度——是指海關依法對報關單位、報關員的註冊登記或者備案及對其報關行為進行規範和管理的業務制度。 13. 報關單位註冊登記制度——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依法向海關提交規定的 註冊登記申請材料,經註冊地海關依法對申請註冊登記材料進行審核,准予其辦理報關業務的管理制度。 14. 報關員註冊登記——是指通過報關員資格考試,依法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的人員,由所屬報關單位向所在地海關申請註冊登記並獲取報關員證件的行為。 第三章 1. 對外貿易管制——是指一國政府從國家的宏觀經濟利益和國內外政策需要出發,在遵循國際貿易有關規則的基礎上,對本國的對外貿易活動實施有效管理而實行的各種貿易政策、制度或措施的總稱。簡稱“貿易管制”。 2. 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是指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進出口貿易所實行的一種行政管理制度。它既包括對准許進出口的有關證件的審批、管理制度本身的程式,也包括以國家各類許可為條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續。 3. 出口配額限制——是指在一定時期內為建立公平競爭機制、增強我國商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保障最大限度的收匯,保護我國產品的國際市場利益,國家對部分商品的出口數量直接加以限制的措施。 4. 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是指國家對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時期內(一般是1年)規定數量總額,經國家批准獲得配額的允許出口,否則不準出口的配額管理措施。 5. 出口配額招標管理——配額招標管理是國家對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時期內(一般是1年)規定數量總額,採取招標分配的原則,經招標獲得配額的允許出口,否則不準出口的管理配額措施。 6. 許可證——是指國家批准對外貿易經營者進口或出口某種貨物或技術的證明文件,是我國對外貿易管制方面最基本、最重要的官方文件之一,對於任何對外貿易經營者都具有很強的法律約束力。 7. 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是指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相關經濟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職責劃分,對部分屬於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制定並調整自動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並以簽發自動進出口許可證的形式對這類目錄商品所實行的國家管理。是一種國家在任何情況下對進出口申請一律予以批准的進口許可制度。 8. 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據《對外貿易法》或者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9. 進出口經營權——是指在我國境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經國家批准所應享有的對外簽訂進出口貿易合同的資格,又稱對外貿易經營權。 10. 經營範圍——是指國家允許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具體商品類別和服務項目。 第四章 1. 報關程式——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運輸工具負責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關的規定,辦理貨物、物品、運輸工具進出境及相關海關事務的手續和步驟。 2. 電子報關——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通過電腦系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有關要求,向海關傳送報關單電子數據,並備齊隨附單證的申報方式。 3. 中國電子口岸系統——又稱口岸電子執法系統,簡稱電子口岸,是指與進出境貿易管理關聯的國務院12個有關部委利用現代資訊技術和電子電腦技術,以本部委管理的進出口業務資訊為基礎建立的一個公共數據庫,以期達到為相關政府部門提供跨部門、跨行業管理核查,為進出口企業提供網上辦理各種進出口業務的國家資訊系統。 4. 電子通關系統——是指海關利用現代電腦技術和資訊網路技術對貨物進出口進行全面資訊化管理的一整套項目的總稱。 5. 一般進出口貨物——是指在進出境環節繳納了應徵的進出口稅費並辦結了所有必要的海關手續,海關放行後不再進行監管的進出口貨物。 6. 進出口申報——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依照《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地點,採用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形式,向海關報告實際進出口貨物的情況,並接受海關審核的行為。 7. 海關查驗——是指海關依法確定進出境貨物的性質、價格、數量、原產地、貨物狀況等是否與報關單上已申報的內容相符,對貨物進行實際檢查的行政行為。 8. 徑行開驗——是指海關在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開拆貨物進行查驗。 9. 海關監管貨物——是指已進境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口貨物和已向海關申報尚未出境的出口貨物。包括一般進出口貨物,過境、轉運、通運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暫時進出口貨物,保稅貨物和其他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出境貨物。 10. 海關進出境現場放行——是指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審核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查驗貨物、徵收稅費或接受擔保以後,對進出口貨物作出結束海關進出境現場監管決定,允許進出口貨物離開海關監管現場的工作程式。 11. 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結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復運出境的貨物。 12. 加工裝配類保稅貨物——是指專為加工、裝配出口產品而從國外進口且海關准予保稅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材料、輔助材料以及用這些料件生產的成品、半成品。 13. 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境外企業提供,經營企業不須要付匯進口,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裝配,只收取加工費,製成品由境外企業銷售的經營活動。 14. 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製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經營活動。 15. 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是指加工貿易企業持合法的加工貿易合同到主管海關備案,申請保稅並領取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或其他准予備案憑證的行為。 16. 加工貿易合同報核——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加工貿易合同履行完畢或終止合同並按照規定對未出口部分貨物進行處理後,按照規定的期限和程式向加工貿易主管海關申請核銷要求結案的行為。 17. 加工貿易合同核銷——是指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加工復出口並對未出口部分貨物辦妥有關海關手續後,憑規定單證向海關申請解除海關監管,海關經審查屬實,予以辦理解除海關監管的行政行為。 18. 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經過批准將保稅進口料件生產的產品直接結轉給另一海關關區內加工貿易企業,由後者進行深加工後再出口的一種加工貿易業務。 19. 異地加工貿易——是指一直屬海關關區內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將進口料件委託另一直屬海關關區內加工生產企業加工成品回收後,再組織出口的加工貿易。 20. 保稅工廠——是指由海關批准的專門從事保稅加工的工廠或企業。 21. 保稅集團——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一個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牽頭,在同一個關區內,同行業若干個加工企業聯合對進口料件進行多層次、多工序連續加工,直至最終產品出口的企業聯合體。 22. 加工貿易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定加工貿易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准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23. 加工貿易加工企業——是指接受經營企業委託,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者裝配,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或者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並辦理工商營業證的工廠。 24. 加工貿易單耗——是指加工貿易加工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產品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的數量。 25. 加工貿易外發加工——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因自身生產工序限制,經海關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委託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的某道工序進行工,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加工後的產品運回本企業並最終復出口的行為。 26. 保稅倉庫——是指經過海關批准設立的專門存放保稅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的倉庫。 27. 保稅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具有保稅加工、儲存、轉口功能的由海關監管的特定區域。 28. 出口加工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專門從事保稅加工的由海關進行封閉式監管的特定區域。 29. 特定減免稅貨物——是指海關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准予減免稅進境,使用於特定地區、特定企業、特定用途的貨物。 30. 特定地區——是指我國關境內由行政法規規定的某一特別限定區域,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進口貨物只能在這一特別限定的區域內使用。 31. 特定企業——是指由行政法規專門規定的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待遇的進口貨物只能由這些專門規定的企業使用。 32. 特定用途——是指行政法規專門規定的,享受減免稅優惠進口的貨物可以且只能用於該類用途。 33. 暫準進出境貨物——是指為了特定目的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境或暫時出境,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或進境的貨物。 34. ATA單證冊——全稱《暫準進口單證冊》,是世界海關組織(WCO)通過的《貨物暫準進口公約》及其附約和《ATA公約》確定的,用於替代各締約方海關暫準進境貨物的報關單和稅費擔保文書。 35. 過境貨物——是指從境外啟運,在我國境內不論是否換裝運輸工具,通過陸路運輸,繼續運往境外的貨物。 36. 轉運貨物——是指由境外啟運,通過我國境內設立海關的地點換裝運輸工具,而不通過我國境內的陸路運輸,繼續運往境外的貨物。 37. 通運貨物——是指由境外啟運,由船舶、航空器載運進境並由原運輸工具繼續載運出境的貨物。 38. 進出境快件——是指進出境快件營運人以向客戶承諾的快速商業運作方式承攬、承運的進出境貨物、物品。 39. 無代價抵償物——是指進出口貨物在海關放行後,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與原貨物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 40. 進出境修理貨物——運出境或者運進境進行維護修理後復運進境或者復運出境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以及為維修這些貨物需要進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41. 出料加工貨物——是指我國境內企業運到境外進行技術加工後復運進境的貨物。 42. 溢卸進境貨物——是指未列入進口載貨清單、運單的貨物,或者多於進口載貨清單、提單或運單所列數量的貨物。 43. 誤卸進境貨物——是指將本應運往境外港口、車站或境內其他港口、車站但卻在本港(站)卸下的貨物。 44. 放棄進口貨物——是指進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所有人聲明放棄的,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的貨物。 45. 超期未報關貨物——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辦結海關手續的海關監管貨物。 46. 一般退運貨物——是指因品質不良或交貨時間延誤等原因,被國內外買方拒收或因錯發、錯運造成的溢裝、漏卸而退運的貨物。 47. 直接退運——是指進口貨物進境後向海關申報,但由於特殊原因無法繼續辦理進口手續,經主管海關批准將貨物全部退運境外的貨物。 48. 退關貨物——又稱出口退關貨物,指出口貨物在向海關申報出口後被海關放行,因故未能裝上運輸工具,發貨單位請求將貨物退運出海關監管區不再出口的貨物。 49. 轉關運輸——是指進出口貨物在海關監管下,從一個海關運至另一個海關辦理某項海關手續的行為。 50. 進境地——是指貨物進入關境的口岸。 51. 出境地——是指貨物離開關境的口岸。 52. 指運地——是指進口轉關貨物報關發運的地點。 53. 啟運地——是指出口轉關貨物報關發運的地點。 54. 承運人——是指經海關核準,承運轉關貨物的企業。 55. 進口轉關運輸——是指貨物由進境地入境後,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及其代理人向海關申請轉關,運往另一設關地點辦理進口海關手續的行為。 56. 出口轉關運輸——是指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在啟運地已辦理出口海關手續,運往出境地口岸,由出境地海關監管出口的行為。 57. 提前報關轉關——是指進口貨物在指運地先申報,再到進境地辦理進口轉關手續。 出口貨物在貨物未運抵啟運地監管場所前先申報,貨物運抵監管場所後再辦理出口轉關手續的方式。 58. 直轉轉關——是指進口貨物在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貨物運抵指運地再在指運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出口貨物在貨物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報關後,在啟運地海關辦理出口轉關手續。 59. 中轉轉關——是指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指運地或啟運地海關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後,由境內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統一向進境地或啟運地海關辦理進口或出口轉關手續的方式。 60. 海關事務擔保——是指與進出境活動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向海關申請從事特定的進出境經營業務或者辦理特定的海關事務時,以向海關提交現金、保函等方式,保證行為的合法性,或保證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承諾義務的法律行為。 61.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實施的保護。 62. 海關行政裁定——是指海關在貨物實際進出口前,應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申請,依據有關海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與實際進出口行為有關的海關事務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 63. 海關行政許可——是指海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64. 海關行政處罰——是指海關根據法律授予的行政處罰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海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 65. 海關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海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由海關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 第六章 1. 關稅——是指由海關代表國家,按照國家制定的關稅政策和公佈實施的稅法及進出口稅則,對准許進出關境的貨物和物品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2. 關稅納稅義務人——是指依法負有直接向國家繳納關稅義務的單位或個人,亦稱為關稅納稅人或關稅納稅主體。 3.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按其經營增值額和規定的稅率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4. 消費稅——是對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的特定消費品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5. 船舶噸稅——是由海關代表國家對進出、停靠我國港口的國際航行船舶徵收的一種使用稅。 6. 滯納金——是對納稅義務人由於不能按規定的期限繳清稅費而加收的一種款項,徵收滯納金是海關的強制執行行為,可以促使納稅人儘早履行納稅義務。 7. 滯報金——是海關對未在法定的申報期限內向海關辦理進口貨物申報手續的收貨人加收的一種款項,它屬經濟制裁的款項,目的在於加速口岸疏運。 8. 退稅——是指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繳納稅款後,由海關依法退還誤徵、溢徵和其他應退還款項的行為。 9. 補稅——是指海關依法追徵或補徵的海關短徵和納稅人短繳或漏繳的稅款的行為。 第九章 1. 商業發票——是賣方向買方開立的,對所裝貨物做全面、詳細說明,並憑以向買方收款的貨款價目總清單。 2. 裝箱單——也稱包裝單、花色碼單、碼單,是用以說明貨物包裝細節的清單。 3. 裝貨單——俗稱下貨紙,是由船舶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託運人提出的托運申請後,向托運人簽發的、憑以命令船長收貨裝運的憑據。 計 算 公 式: 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 出口關稅 =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佔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進出口貨物關稅從價計算公式: 進口貨物應納關稅稅額 =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適用的進口關稅稅率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 CIF價格 = FOB價格+運費/1-保險費率 = CFR價格/1-保險費率 出口貨物應納關稅稅額 =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適用的出口關稅稅率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 = FOB-出口稅 = FOB價格/1+出口關稅稅率 進出口貨物關稅從量計算公式: 進口貨物應納關稅稅額 = 進口貨物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出口貨物應納關稅稅額 = 出口貨物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進口環節稅的從價計算公式: 應納增值稅稅額 = 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增值稅稅率 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 =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進口關稅稅額+消費稅稅額 應納消費稅稅額 =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 =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進口關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 從量計算公式: 應納消費稅稅額 = 進口貨物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 特定減免稅貨物的估價: 完稅價格=海關審定的該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1-申請補稅時實際已使用的時間(月)/監管年限×12] 需繳納關稅的暫準進出境貨物的計算公式: 每月關稅稅額=關稅總額×(1/60) 每月進口環節代徵稅稅額=進口環節代徵稅總額×(1/60) 其他稅費計算公式 反傾銷稅稅額 = 完稅價格×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 應納船舶噸稅稅額 = 註冊凈噸位×傳播噸稅稅率 關稅滯納金金額 = 滯納的關稅稅額×0。0005×滯納天數 代徵稅滯納金金額 = 滯納的代徵稅稅額×0。0005×滯納天數 進口貨物滯報金金額 =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0。0005×滯納天數 緩稅利息=補徵稅款×計息期限×(活期存款儲蓄年利息率/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