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員應在對外簽訂的來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個月內持下列單證向海關申請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點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企業成立的文件;點海關頒發的《報關註冊證明書》;點經營單位的公章、報關專用章、合同章和更改章等印模及報關員證件的複印件;(以上為首次開展來料加工業務企業必須遞交的單證);點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備案證明書(如需以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立項的項目,還應提供外經貿部批准立項的文件);點加工單位或外貿(工貿)公司的營業執照;點稅務機關簽發的稅務登記證;點對外簽訂的正式合同副本和料件清單、耗料定額等;點申請單位向海關購買後填寫的簽章的“對外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點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如保函。
(2)接受審核。
加工企業應接受海關對其單證及加工場所、設備等的審核和勘察,特別是首次申請開辦加工裝配業務,或開展當前敏感性商品加工項目的企業,應該向海關詳細介紹企業生產能力、加工工藝、生產組織形式、經營決策機制和企業會計帳冊制度等企業基本情況,以便海關對企業的資信進行評估,為海關分類管理企業提供依據。
(3)領取“登記手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