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資料來源及時間:澳門日報2008年7月24日
商情本文:
澳門金融管理局透過政府公報,刊登「預防及打擊透過保險活動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的操作指引」,就保險業高風險客戶作出不同指引,提升業界對預防洗黑錢的意識。
澳門金管局指出,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需遵守通告所列的操作指引,否則將根據適用於從事保險及保險中介活動違法行為的規定,以及有關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的法規規定作處罰。
該指引亦提出,保險機構應特別留意所有複雜而不尋常的大額交易,以及所有缺乏明顯經濟目的或可見合法目的的不尋常交易模式。保險機構應盡可能審查該等交易的背景及目的,並以書面紀錄調查結果。保險機構須保留最少五年的紀錄,以便向監管機關提供協助和審計之用。所謂「交易」,包括查詢和申請保單、繳付保費、要求更改保險利益、受益人及年期等。
保險機構應對較高風險客戶及╱實益擁有人的身份進行更嚴格的仔細查證,其中包括非直接會面的客戶;政界人士;與不合作國家及地區等。對於較高風險客戶而言,直接會面尤為重要。在進行仔細查證客戶身份時,保險機構應盡可能與新客戶直接會面,以確定其身份和背景資料。該項工作可由保險機構本身或交由可倚賴之中介人執行。
